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噪声环境影响的预估,环境保护篇章中噪声部分的编写,施工图设计中各种噪声控制设施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设计目标要求的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与补充设计。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主要声源特性,以及类似企业的噪声环境影响状况,作出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的预估。有条件时,可根据声源特性及噪声传播衰减规律,作出工业企业各车间、各功能区及至厂界或厂外生活区的噪声环境的预断评价。
第3.1.2条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括: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车间布置中的噪声控制。
第二节 厂址选择
第3.2.1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在集中工业区选择厂址,不得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医疗区、文教区等)选择厂址。 第3.2.2条 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选择厂址,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第3.2.3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第3.2.4条 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天然缓冲地域。
第三节 总平面设计
第3.3.1条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的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如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发动机试验台站等)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 工业企业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二、 主要噪声源设备及厂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较为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料场、堆场等。
三、 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四、 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交通干线保持适当距离。
第3.3.2条 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第3.3.3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设计,应在保证各种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下列要求:
一、 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人员稠密区。
二、 在生活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中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等减少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三、 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隔声。对用喇叭式扬声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的扩音点,还应考虑扬声器指向性的影响,不得将声音最强的方向指向噪声敏感区。
第3.3.4条 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用以上各条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用的屏障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第四节 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
第3.4.1条 工业企业的工艺设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减少冲击性工艺。在可能条件下,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气动。
二、 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三、 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四、 采用操作机械化(包括进、出料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监视操作。
第3.4.2条 工业企业的管线设计,应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声、消声处理措施。
第3.4.3条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设备。主要噪声源设备的选择,应收集和比较同类型设备的噪声指标。
第3.4.4条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应包括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选择。
第五节 车间布置
第3.5.1条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如对车间环境仍有明显影响时,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第3.5.2条 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于楼板或平台上。
第3.5.3条 设备布置,应考虑与其配用的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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